离职两年后公司以借款单追讨借款被驳回
被告原为原告公司的销售人员,离职两年后却被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
原告起诉称,被告原系原告公司销售人员,被告在职期间先后向原告公司借款5万余元,有借款单为证,现被告不归还该笔借款,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其原在原告处为销售人员,为工作需要经常出差等,因此需要先在原告处领出费用等出差回来后再用票据予以报销,所以当时应原告的要求向原告填写了借款单,但离职时已经将全部借款报销完了,不存在借款事实;并且两年前他离职时,已与原告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并就他的所有工资进行了核算,原告未从他工资中核减任何费用,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要求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单是被告在原告处出差时申请差旅费的借款单据,原告要求员工出差后用相关票据到财务处核销费用,该借款单据在核销出差费时是用来财务做账的,核销出差费用后借款单据怎么处理是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问题。被告离职时与原告核算了所有的工资,原告并未在工资中扣除被告的任何款项,这从一般常理分析,被告可能不欠公司借款。此外被告在与原告进行工作交接时,原告也没有主张被告欠其任何款项。因此,原告在被告离职两年多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在职期间拖欠其借款5万元的理由不成立。且即使原、被告之间存在财务账目争议,也是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问题,并非形成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一条:
与职工约定少缴社保也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