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疑问的解说(三)》(以下简称司法解说)。司法解说称,关于劳作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子,劳作者应当承当举证责任,若是劳作者有依据证明用人单位把握依据,用人单位不供给,由用人单位承当晦气结果。 依照最高院新闻发言人的说法,这个司法解说的调研证明、起草修正、征求意见直到讨论通过,前后花了两年半时刻。从中不难看出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对劳作争议案子的审理持适当审慎的情绪,以及其间某些疑问比方加班费疑问的杂乱和纠结。新的司法解说清晰了“谁建议谁举证”的整体准则,需求劳作者在建议加班费时,供给依据证明加班现实的存在。这就需求劳作者在加班时有认识地保管关联依据,一旦发作关于加班费的胶葛就能派上用场。这也有利于遏止那些并没有加班但以加班为名敲诈用人单位的不法行动。 依照大家通常的了解,劳作者的单个在用人单位的团体面前往往处于弱势位置,以加班为名敲诈用人单位的状况并不多见,反倒是常常有劳作者由于缺少依据而无法讨回应得的加班酬劳。因此,司法解说不应该过火呵护用人单位,而应对劳作者的实践艰难有所照顾。现实上,最高院并非没有考虑到这一节。最高院发言人说:在相似案子中,通常劳作者举证都比拟艰难,用人单位通常不会盲目拿出依据。“若是劳作者有依据证明用人单位把握依据,用人单位不供给,由用人单位承当晦气结果”,这一法条即是用法令手段催促用人单位拿出现实依据,保护劳作者的权益。 这一法条等于是部分地采行了“举证责任倒置”,必定程度上为弱势的劳作者供给了法令武器。不过这一法条依然有其局限性:劳作者怎么知道用人单位有没有把握他们加班的依据?就算知道了,又怎么证明用人单位把握了这种依据?从极端绕口的法令行文就可以断定,凭借这一法条维权是适当费力的。公允地说,劳作者“证明用人单位把握加班依据”,恐怕不比劳作者自个供给加班依据更简单。所以,这一法条的实践效果恐怕主要是遏止“单个劳作者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行动”,而其能否有力地协助劳作者维权,暂时要打上一个问号。 从以往的关于加班费的维权实例来看,劳作者就此与用工单位对簿公堂的并不多见,一方面是劳作者往往不想因有限的加班费惹用工单位的不快,扔掉整个作业,所以忍辱负重;另一方面是即便劳作者下定了讨还公正的决计,若是举证的难度太高、维权的本钱太大,他们也会听天由命。如今,新的司法解说从头调整了劳作者和用工单位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则究竟会发作什么样的司法效应,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调查。 实践上,提起诉讼往往是劳作者背水一战的最终一招,他们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挑选这条路途。那么,除此而外还有没有其他方法讨回加班费?方法仍是有的,但需求政府部门的大力协助或许工会组织的充分发力。当用工单位付出加班费缺斤短两甚至不付出加班费时,劳作者可以向劳作部门求助,若是劳作部门可以出手查办用工单位的不法行动,而且不外泄求助者的信息,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保证,而且不必忧虑打击报复。另一条维权之路有赖于相对独立的工会组织在各用工单位中建立起来,一旦发作少发或不发加班费的工作,工会组织就可以挺起腰杆与用工单位交涉商洽,直到协助劳作者讨回加班费。 总的来说,劳作者无论是提起法令诉讼,仍是向行政部门投诉,抑或是求助于工会组织,都有维权成功的可能性,也都可能在种种掣肘和不作为面前败下阵来。重要的是,不能由于有艰难而抛弃维权,维权环境毕竟是在不断改进,只需勇于建议权益的人越来越多,劳作争议的系列疑问就能得到底子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