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好最低工资红线
来源:保定百姓招聘网 日期:2013-01-21 浏览

保护好最低工资红线


2013年1月21日  保定百姓招聘网www.baixingjob.com 转载自: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 

    作者:王绪权

    变异的公司绩效考核制度

    刘某本科就读于武汉某高校金融专业,毕业后于2011年7月受聘于武汉某知名期货公司,刘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客户经理,从事营业部业务拓展、市场开发及客户维护工作。合同约定公司每月支付的劳动报酬为2000元,公司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并按照公司规定发放其他公司福利。由于刚刚离校,没有工作经验,虽然工资不是很理想,刘某依然踌躇满志。毕竟自己所在的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单位,已具备金融期货经纪业务、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及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等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随着经济环境的恶化,期货行业的行情受到影响,行业内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业务部门的业绩压力也越来越大。在2011年10月,部门内部开始实行新的奖惩措施:公司要求客户经理签返客户的结算单,如果没有签回,一个客户暂扣工资500元,若在其后的连续5个月内签回,以前所扣的工资将返给员工,若没有签回,则其所扣工资不予返回。
    就在实行部门新规定的当月,刘某由于工作不久,经验不足,尽管工作尽职尽责,当月还是有3个客户的结算单没有签回,结果被暂扣了1500块。接下来的几个月,刘某想尽一切办法不仅没有将这三个客户的结算单签回,每个月工资都被扣。5个月过去了,那被扣去的工资也一去不复返。更悲惨的是,由于每个月工资被扣,房租、生活费都还要家里补贴。和刘某一样处境的几个同事实在难以忍受这种状况,向公司总部人事部门反映,人事部门回复说这是部门的绩效考评,公司将不予干预。刘某一时陷入迷惘,不知所措。一方面,不想因此换工作,另一方面也不好再找家里补贴。
    刘某在无奈之下,向其学习法律的朋友吴某求助。吴某了解具体情况后,告诉刘某: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湖北省从2011年12月1日起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湖北《关于调整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从2011年12月1日起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100元、900元、75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0元、8.5元、7.0元。刘某公司所在地——江汉区处于1100元标准区。刘某实际领到手的工资只有500元,这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水平。吴某的解释,给了刘某一颗定心丸,最后决定在吴某的帮助下依法维权。工作本就是为了生存和发展,但很多公司无视劳动者的生存权,披着合法的外衣将劳动者的工资降到最低标准以下。下面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又有哪些法律保障?
    “最低工资标准”面面观
   (一)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之一,常见的约定是基本工资的约定。按照我国的统计口径,工资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包括计件超额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其他工资。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一般称为基本工资。但基本工资不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家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获得最低劳动报酬以满足其自身发展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经济制度,它是工资分配制度的基本内容。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制。从法律意义上讲,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不能将其工资扣减至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只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约定时间里正常工作了,无论他是否完成任务,都应当算作提供了正常劳动。在上述案例中,刘某工作勤勤恳恳,提供了正常劳动,虽然没有完成绩效考核标准,公司将其工资扣减后的标准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最低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1)它不仅是一项工资制度,也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2)它是国家调控经济、体现社会公平公正原则的一个手段。(3)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保证社会生产正常进行、维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我国《劳动法》地48条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据此,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按地区规定的。这也符合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工资与物价水平不平衡的发展现实。
    其后,《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对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这两个文件,最低标准的确定实行政府、公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诸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实践中最低工资的标准测算包括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庭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乘以每个劳动者的赡养人口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普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佳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个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以后,在考虑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停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根据《劳动法》第49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这一费用包括吃、穿、住、用、行等方面,一般是根据国家统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之处水平,乘以每个劳动者的赡养人口系数来计算的。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也即是政府部门提供的社会平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最低工资标准应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一般而言,劳动生产率与最低工资标准成正相关,即劳动生产率越高,最低工资标准也越高。
    4.就业状况。主要是指失业率。失业率偏高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应的较低,否则不利于扩大就业。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可以高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则应相对低一些。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各不相同。也正是因为这样,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整体看,东部沿海省级行政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要高于中西部地区。而各个省级行政区大多将本区分为不同类别。例如北京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元/小时;上海从2011年4月1日起调整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元/小时;江苏省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1140元/月,二类930元/月,三类8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9.2元/小时,二类7.5元/小时,三类6.5元/小时;湖南省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1020元/月,二类930元/月,三类840元/月,四类77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10元/小时,二类9元/小时,三类8.5元/小时,四类8元/小时;青海省从2011年12月1日起调整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920元/月,二类910元/月,三类9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9.3元/小时,二类9.2元/小时,三类9.1元/小时。因为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部分等,各个地区的规定有差异,因而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并不完全一致,但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差异实际存在。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保障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推行以后,国家为保障该制度的落实,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赔偿金。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如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由于《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位阶最高,自2008年1月1日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来处理。
    维权支招
    在一一解析了最低工资标准之后,不难发现,刘某在吴某的建议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维权是明智的选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也即刘某可以采取的维权方式可以有协商、调解、仲裁、起诉。
    刘某可以继续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被扣的工资。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公司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公司不履行的话,刘某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刘某可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若协商和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公司不履行,刘某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如果刘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刘某除了通过上述方式解决外,还可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同时,根据该条例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该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相一致。
    工作的首要目的是生存,其次才是发展,最低工资标准的确立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在职场上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公司规定或者绩效考核标准,但当公司规定发生变异,低于到了最低工资红线之时,只要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无论是否完成任务,都应当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这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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