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2013年大学毕业生签约情况不容乐观,但毕业生为了更好的职业发展,不惜支付违约金而抛弃原签约单位投奔新东家的事仍屡屡发生。另一方面,就业市场不景气的另一后果则是不少同学签订三方协议后无故遭单位违约。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应届生求职就业之路更顺利?记者采访了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通过几个典型案例为应届生答疑解惑。
案例一:学校是否可对违约学生收取违约金?
张同学原本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后来发现这公司不适合自己,故提出违约。不料,不仅公司依据三方协议向她要求支付违约金,学校也因为名誉被损的原因要对违约的张同学收取2000元的违约金,否则将扣押旧的三方协议,不予发放新的三方协议。
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三方协议即 《高等院校毕业生“三方协议”》的简称,其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应届生确定就业意向到毕业正式入职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在此期间三方协议起到确定毕业生就业意向以及单位聘用意向的作用。三方协议在应届生正式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自动失效。三方协议的签订过程一般是:学生与用人单位签字后,由学校就业中心盖章并记录,学生将用人单位联发回单位,将学校联发回学校。
鉴于学生违约对于校方的名誉以及就业率的确存在影响,学校原则上不支持应届生违约。但是,三方协议主要作为劳动合同的预约协议存在,学校在三方协议中只起见证作用,相互之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学校并不能依据三方协议向违约学生要求违约金。在学生将单位联从单位取回并获得带有公章的解除三方协议说明后,学校应记录旧三方协议作废,发放新三方协议给学生。
另一方面,应届生违约时,用工单位可依据三方协议向应届生要求支付违约金,金额由三方协议约定。
案例二:公司违约是否应向学生支付违约金?
王同学在一家公司实习了半年,公司表示愿意留任,并且与之签订三方协议。王同学接收到可以留任的消息后即拒绝了其他向他抛出 “橄榄枝”的公司。但临毕业时,公司以“名额没有得到上级审批”为由,告知王同学他将没有机会留任。这时,王同学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
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况在经营不景气的年份并不少见。根据应届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学生可依据三方协议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签订三方协议,口头录用意向不能保护学生的权益。因此,律师建议应届生与用工单位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应约定违约金,一方面践行自己的承诺,同时也确保自己的权益,避免因不确定的录用意向而错失其他工作机会。
案例三:三方协议向劳动合同的转化有何风险?
李某为某高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于2008年5月份与某设计公司及毕业学校三方签订了三方协议,其中包括这样的内容:甲方已经如实向乙方介绍情况,愿意到乙方工作,服从乙方工作安排;乙方已如实向甲方介绍情况,经了解愿意接收甲方并负责有关接收手续;丙方经审议同意甲方到乙方工作,负责列入就业计划和派遣。
之后,该设计公司就按照与李某的口头协商进行工资发放并办理了李某的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等。2009年2月份,李某因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与单位发生争议,主张因为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该自其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就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而单位认为,李某在入职的过程中,单位已经与其签订了三方协议,并为其办理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专业律师表示,三方协议仅是李某与单位为了签订劳动合同所做的准备,应是一份意向协议。该协议中未对工资、岗位、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仅有该协议无法起到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作用。因此,该“协议”无法代替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李某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四:考上公务员后是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某高校应届毕业生赵某在取得了一家装潢公司的工作并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自己又通过了国家公务员的笔试与面试,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经权衡,赵某选择成为一名公务员,然而那家装潢公司却以“赵某违约”为由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装潢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记者了解到,为推进毕业生就业,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合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升学(考上研究生等)、应征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不视为违约,用人单位不得收取违约金。但是,建议学生及时将情况告知用人单位,以免对用人单位造成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