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证件随意扣当心违法受处罚
来源:保定百姓人才网 日期:2013-11-30 浏览

律师提醒:《劳动合同法》明示,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张建徽——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

    ■扣押离职员工户籍卡  人没留住卡必须还

    ■拒还离职员工资格证  依法无据被判担责

    ■不依法转移员工档案  闹上法庭仍然得转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可实践中,仍有不少单位以身试法,扣押员工身份证的有之;扣押员工职业资格证的有之,扣押员工个人档案的也有之……

    那么,针对用人单位形形色色的扣押证件行为,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呢?近日,记者邀请张建徽律师结合案例进行了点评。

    [案例 1]

    离职后被扣户籍卡    诉前东家打赢官司

    李先生在某公司工作时按要求将户籍卡交给了公司人事部门,可其离职后却没要到自己的户籍卡,多次和公司索要未果后,李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户籍卡。李先生称他入职时是作为高级人才被引进的,在公司工作了近两年,可离职时公司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离职手续,还扣押了他的户籍卡。

    公司则称,李先生是自动离职的,且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为了引进人才,付出了一定的费用,可李先生在该公司处服务年限未达到约定年限。故公司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以引进人才付出了费用为理由扣押李先生的户籍卡,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公司将户籍卡交还给李先生。

    点评:张建徽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该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无论李先生是否办理了离职手续,无论劳动合同是否解除,李先生均可要求公司返还户籍卡。因户籍卡属李先生所有,其要求公司返还户籍卡,是基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公司应当予以返还,以保证李先生对其户籍卡的正常使用。

    公司主张为了引进人才支付了一定费用,这不能成为约定服务期的法定理由。《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服务期仅限于这种情况,所以,公司与李先生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是无效的。

    [案例2]

    跳槽后被扣资格证    诉原单位终讨公道

    刘某系某制冷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职期间,他通过了国家二级机电建造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了相关证书及印章。此后,按照公司的要求,他将上述证书及执业印章交给公司保存、使用。

    不久,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在他已离开公司的情况下,公司仍拒绝返还证书及执业印章,故其诉到法院,要求制冷公司返还,并要求制冷公司赔偿其损失。

    经过核实,刘某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仍登记在该制冷公司名下。最终,法院判决制冷公司依法向刘某返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若因遗失等原因导致制冷公司无法履行返还义务的,则制冷公司应协助刘某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补办、申领手续。

    点评:张建徽律师认为,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活动密切相联,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

    《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促进就业,我国制定了《就业促进法》,同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亦有相关的规定。扣押劳动者证件或者物品,会影响劳动者就业,使失业率增加,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动者证件或者物品,否则应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行政罚款等责任。

    [案例3]

    想留人才扣住档案    单位败诉被判放人

    硕士研究生王某毕业于北京一所名牌大学,2011年毕业当年7月,他与北京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期限是3年,见习期1年,单位解决北京户口。不久,王某以岗位不适合为由,向单位递交辞呈,要求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因单位不同意,王某将该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劳动关系终止,并将其档案转移至人才服务中心。

    庭审中,公司代理人指责员工为了“套”北京户口才来应聘。可刚来工作两年就找借口要走,造成公司进京指标资源浪费。代理人强调说,北京户口的价值谁都明白有多重要。法院审理后认定,提出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王某等人要求终止劳动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单位应为王某等办理档案转移的相关手续。

    点评:张建徽律师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等,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不可否认,当前,由于户籍在某种程度上和当事人的部分利益相关。可用人单位不能因此把办理户籍当作对员工的一种福利和约束的手段。

    从根本上说,聘不聘用员工与办不办理户籍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企业欲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应当着眼于完善企业管理,提高劳动者待遇等方面,而不应采取扣留档案、证件、物品等野蛮粗暴的方法。且不说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就算用这种方法限制了劳动者离开,劳动者因遭受不公平待遇,不是心甘情愿为企业工作,也难以调动其的积极性,难以为企业创造价值。这样留住劳动者对于企业就没什么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公司借口帮员工办了户籍,而扣住员工档案不放是违法的,若给员工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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